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(BIS)于2026年10月14日公布指引,明确第11032号总统公告第(2)(d)款所说的“美国成分”如何认定。对在加拿大、墨西哥生产并输美的相关企业,这次更新的重点是可以计入哪些价值,以及怎样避免重复计算。

10月14日起已生效 以进口消费时间为准
公告编号为2026-20938,刊登于《联邦公报》91 FR 65162。指引适用于美东时间2026年10月14日00:01及以后进口消费,或从保税仓提取供消费的相关产品,约合北京时间当日12:01。不能用下单日、装船日或到港日替代这一时间口径。
这是已生效的成分认定指引,不是征求意见稿。公告没有另列缓冲期,也没有在本次通知中建立对既往进口自动追溯退税的安排。
适用范围先看原公告 再看USMCA资格
指引服务于第11032号公告第(2)(d)款:相关货物必须是加拿大或墨西哥产品,并符合《美墨加协定》(USMCA)优惠关税待遇资格,同时落入该条款对应的产品范围。原公告第(2)款对应附件I-C列明的钢铝产品;不能把该指引扩展为所有加墨商品或全部钢铝铜商品的普遍优惠。
原公告规定,符合第(2)(d)款条件时,25%的税率仅作用于非美国成分,但该分款评估的产品总有效税负不得低于15%,细节见附件IV。原公告的该项临时安排列至2027年12月31日;本次指引只是细化认定口径,未宣布延长该期限。
10月通知未重新列出HS编码。具体SKU应按产品技术描述、适用HTSUS税号及公告附件I-C和IV核对,不能仅凭“机械配件”“金属制品”等品名判断。本文不提供未经逐项核实的税号清单,也不据此判断某一型号必然适用。
美国成分的两类价值 不能重复计入
新指引明确两类可计入的价值。第一类,是产品中可归属于在美国完全获得、完全生产或发生实质性转型的零部件价值。第二类,在未被第一类计算覆盖的范围内,包括可归属于在美国熔炼及浇注的钢、在美国冶炼及铸造的铝,以及在美国冶炼及铸造的铜的价值。
这里的关键限制是“未被第一类覆盖”。如果某零部件价值已经计入美国成分,不能再把其中相同的美国金属价值叠加一次。从美国供应商买到货物,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该货物符合上述生产、转型或冶炼条件。
哪些企业应优先复核订单
优先关注在加墨设厂、使用美国零部件或金属原料并向美国交货的制造商,以及负责进口申报和到岸报价的美国进口商。中国供应商若向这些工厂供货,也可能需要配合买方核对物料来源与价值,但不能因为货物经加墨转运,就按加墨产品申报。
编辑判断:证据薄弱时,订单可能面临资料补充、报价重算和交货安排调整。采购团队应把“可证明的美国成分金额”与“供应商声称的美国采购金额”分开管理。不能只在报价表上改一个百分比。
怎样核对成本 才不会把局部计算当最终税额
例如,假设一件产品总价值为100美元,经过审核、不重复计算的美国成分价值为40美元,非美国成分的算术差额为60美元。这个示例只演示价值拆分;产品能否采用该口径、25%如何适用、最低税负怎样实现,以及其他税费或贸易措施是否适用,仍需结合税号、原产地、进口时间及附件IV核定。
因此,不宜向客户承诺“美国成分越多,最终税额就必然按同一比例下降”,更不能忽略15%的最低税负条件。对比采购方案时,还应另列报关、运输等商业费用,不把服务费混称为政府关税。
按订单阶段准备资料
- 立即筛选在途和待发货订单,记录SKU、拟申报HTSUS税号、加拿大或墨西哥产品认定依据、USMCA资格,以及实际进口消费或出仓消费时间。未完成资格确认的,不先按优惠口径对外报价。
- 申报前整理物料清单、零部件价值分摊和来源说明。对主张计入的钢铝铜材料,向供应商索取能够说明相应生产工序地点的记录,并检查同一笔价值是否已包含在零部件金额中。
- 由美国进口商与报关行核对适用条款、附件和现行税则,对不能确认的具体产品向CBP咨询。成本表保留计算依据和版本,客户报价写明税费假设。
- 后续把成分、供应商或工艺变化纳入订单复核。上述资料整理方式属于编辑建议;本次通知本身没有指定统一证明表格、具体附件清单或新的保存年限。
常见问题
USMCA资格是否等于美国成分价值
不等于。前者是适用相关待遇的资格条件,后者是本指引下的价值认定。两项需要分别核对,不能用一张资格声明替代全部价值依据。
只要使用美国铜材就能适用这个条款吗
不能。定义中提到铜的认定口径,并不意味着所有铜制品都进入原公告第(2)(d)款。应先确认整件产品范围与税号,再看材料能否计入美国成分。
本文供政策信息与订单准备参考,不替代对具体商品的海关归类、估价或专业法律意见。更新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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